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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连珠教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实务与风险管理》(2015年版)是对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讲解出得最早的一本书。对于书中的部分表述,整理供大家商榷探讨,提出如下意见:
相关问题——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财税比较
二、第27页,原文“需要说明的是,贯彻重要性原则,……可以不进行清单申报。”
三、第31页,原文“因此,税法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的是合同债权确定的时间,而不是物权实现的时间。”
四、第43页,原文“需要强调的是,实际取得发票的年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精神,应当限定在3年以内。如果超过3年,不得申报扣除。”
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五、第58页,原文“但多数企业普遍采取变通手段,即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变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待开始生产经营年度1次或不低于3年分期扣除,则不存在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六、第91页,原文“承上例:如果将发放改变为现场消费的员工聚餐,由于没有改变所有权,无须确认会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