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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规章制度给员工发放的差旅费补助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015-03-23
问题:我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平时的差旅费津贴补助标准是200元/天,节假日的差旅费津贴补助标准是400元/天,节假日超过平时补助的部分是否需要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差旅费津贴是指出差期间计发的各项补助,包括市内交通费补助、伙食补助和因乘坐交通工具而计发的补助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因出差,依据有关规定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发生的差旅费和取得的差旅费津贴符合《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2号)第五条 境内、外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纳税人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您单位发放的平日和节假日的差旅费津贴补助是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范围之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