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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决定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
通知称,对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以下称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其中,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地口岸为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岳阳市城陵矶港(以下称启运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此外,通知还详述了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出口企业等享受退税政策应满足的条件以及主要流程。
通知表示,各地海关和国税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联系配合机制,互通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货物异常出运情况。财政、海关和国税部门要密切跟踪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行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政司)、海关总署(监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该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税[2014]53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