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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拟定了《一般反避税管理规程(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
1、利用税制差异避税
近年来,企业利用税法漏洞进行避税筹划和实施避税行为的情形越来越多,方式越来越复杂,安排越来越精巧。专门针对某一种避税类型而采取的具体反避税措施,难以应对避税手段和形式层出不穷的现实状况,迫切需要充实和强化一般反避税规则。
特别是跨国企业利用各国税制差异,尤其是低税国(地区)的税收制度,在居民国和所得来源国均将应纳税额降至最低,从而大幅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导致“双重不征税”的客观结果。
2、反避税从所得税入手
“就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范围、特征等,此次拟定的规程都给予了明确。”由于本规程在实体内容上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起草,其调整仅限于企业所得税。其次,明确一般反避税措施针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将其与企业的正常商业行为相区别。再次,规程确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将与跨境交易或支付无关的居民企业之间的安排和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排除在外。
规程第四条还明确了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即避税安排的两个构成要件。即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其次安排的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要件的安排,才会成为一般反避税规则调整对象。
专家认为,本条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主要目的”进一步细分为唯一目的和主要目的。“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是指安排只具有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不具有商业目的。“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是指安排虽具有商业目的,但相比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而言是次要的。在安排具有商业目的的情况下,要判定获取税收利益是否为主要目的,需要将安排带来的税收利益和商业利益进行比较,税收利益更大的判定为避税安排,商业利益更大的不判定为避税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