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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发布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
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
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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