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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电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最新政策\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2022-04-11

葛林宗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生产需要租用了相邻一家公司的厂房,直接使用出租方供应的电,每月向出租方支付电费。但电力公司只给出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理由是安装变电设备的户名是出租方。该公司因此无法取得供电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的这部分增值税额无法抵扣。

    日前,该公司向山西省国税局12366咨询,出租方能否给该公司开具有电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山西省国税局12366座席员回答,出租方可以给该公司开具有电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应按照该公司每月实际支付的电费开具有电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如果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可由出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照该公司实际用电量结算的电费,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如果该公司长期租赁厂房,建议该公司与出租方、电力公司协商,及时办理变电设备变更户名业务手续。

相关政策——
向施工单位收取的电费视同转售电  
沪国税流[2000]1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事业单位转售水、电的有关税政问题的批复 
穗国税发[2004]17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7]23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出租房屋中提供水电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
非供水供电单位和个人收取水电费使用票据及相关税收政策问题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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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葛林宗
机: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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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 全国  
箱:  
从业年限: 5 年 
工作机构: 某小型会计师事务所 
所在地址: 浙江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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