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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企业收到财政环保专项资金(环保补贴),能否免交企业所得税?
回复内容:
根据《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全文废止]文规定: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贵单位取得的环保补贴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篇解读发布于2008年,此项政策变化较大,请参考后续政策法规——
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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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87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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