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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单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一些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往往忽视这一点超标缴存,并且全部在税前扣除。实际上,超额部分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否则将受到处罚。
税屋提示——
1、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标准,并非所有缴纳部分均可扣除。
2、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政策——
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双重标准政策解读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公告
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是否包含在工资薪金总额中?
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比例不得超过12%
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