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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2009年预提的未取得发票的费用已在2009年度调增,2011年6月取得了发票,冲减预提费用。那么,企业能否在2011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合法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可作纳税调减处理。但不包括当年未实际发生而在次年取得发票的预提费用。
cfocao 点评:
这个回答有点儿外交词令的口味儿,但其实说清楚了。因未取得有效凭证,所以2009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2011年取得了有效凭证,但不能在2011年调整减少2011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而应该做出专项申报和说明,追认调减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即申请2009年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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