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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为某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某职工2011年7月份工资4955元,单项奖7600元,工资中代扣特保费10元,失业金58.98元,公积金811元,养老保险471.84元,医保117.96元,通勤补贴12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1444.44元。
另外,7月底按通知给该职工发放集团公司个人突出贡献奖80000元。我公司按薪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将工资,奖金及该突出贡献奖合并计税,扣除已纳税1444.44元,代扣其突出贡献奖个人所得税23819.49元。职工本人意见很大,认为只能作为其它所得扣税,因为税法薪酬纳税的条款中没有突出贡献奖这一条,请问我公司的计算方法是否有问题?该职工的80000元奖金应如何计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照上述规定,职工取得集团公司(非雇佣单位)一次性个人突出贡献奖80000元,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