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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8月份工资9月份发按新标准征税
( 最新政策\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2022-03-15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个税是否采用新扣除标准以“实际取得”时间为准

  个税新“起征点”9月1日实施,9月发放的8月份工资按什么标准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是否采用新扣除标准以“实际取得”时间为准,也就是说,如果8月工资是在9月取得的,按3500元/月的扣除标准计征个税。

  公告明确,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这就意味着,是否按新标准扣除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为准。假如单位在9月5日发放员工8月份的工资6000元(扣除“三费一金”后),按照修订后的《个税法》计征,应纳个税额=(6000-3500)×10%-105=145元。

  公告还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等于两者之和。


来源: 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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