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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屡有客户对于享受财税[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营业税的税收优惠表示出极大热情,规定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收优惠空间越来越小的时候,营业税自然成了另一块“肥肉”,不过由于此部分的要求管理当前是备案制,且尚无强制性要求科委的评估之类的程序,往往需要到当地的科技市场进行合同登记后(或商务部门批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申请,这同加计扣除的备案管理一样,对税务机关基本是凭“感觉”,不过无论是对于外国企业,还是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评估这样的机会也比较难得,当然凭此进行利益转移,其风险也比较突出,从我们与属地外资地税机关的人员交流中得知,他们早已提高了对免征营业税的预警心理,如北京地税今年2月也特别对此发布管理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6号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中翰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