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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于2011年5月上旬,组织了部分会员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讨论。参加讨论的会员单位二十多个,既有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德勤、毕马威主管个人所得税的高管,国内知名的中介机构,如尤尼泰(北京)、京都天华等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的高管,也有北京市的大型企业集团,如首旅集团、纺织控股集团、汽车控股集团等。
在讨论中,大家积极热情,畅所欲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主要的观点和建议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次修正案基本上是可行的
本次修正案旨对工薪所得征税部分,通过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调高到3000元)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由于工薪阶层人口众多,一次使广大的人民群众得到实惠。鉴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由于多种原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即使要达到“十二五”目标也需要分步实施,在现有的条件下,作为一个阶段性的过渡性政策,毕竟向前迈进了,因此是可行的。
在基本肯定本次修正案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
1、在减除费用标准上是否可以给地方政府一定的权力。
目前对于修正案的主要纠结在于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上,个税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方法,尽管目前暂时不考虑家庭支出、赡养人数等因素,但应考虑地区差异因素。中国的现实国情就是发展不均衡、地区间GDP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差异大、与个人消费支出相关的物价总水平以及上涨水平不均衡。在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上,不应仅为便于征管,而不分地区收入水平的不均衡而一刀切。各地应对减除费用标准享受一定比例的浮动。
(1)从收入角度看
2010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7年为13786,2008年3月开始免征额为2000元,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38.61%看,从2000元到目前的3000元还是可以接受的。但问题还是出在平均上,平均计算下,许多现实矛盾被隐藏了。
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海以31838元位居榜首,这个数字是排在末尾的甘肃省的2.44倍。这也是全国唯一一个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3万元的地区。北京和浙江分别以29073元和27359元名列第二、三。位居前三的省市排名与2009年相同。北京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全国平均的52.14%,如果以全国平均的3000元免征额作为参数,则可享受4564元的免征额水平。
如果考虑物价总水平上涨因素,即物价上涨影响纳税人个人税后可支配所得,为消除上涨影响,则按照保守的物价上涨5%增长计算,即便是在官方统计口径下,北京的免征额至少应为4792元。
(2)从支出角度看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471元,即每月1123元,按一个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约为2384元。(注:统计局的数据对教育和住房开支没有计算进去)。北京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北京市统计局宣布,2010调查北京5000户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9934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11.4%。比全国平均超出47.98%,则免征额为4439。考虑物价涨幅因素,则为4589。
(3)从组收角度看
个税中央地方六四分成,发达地区个税规模大,但其在发达地区财政收入构成中的比重仍有限。发达地区的组收重点也不应放在工薪的个税上,给这些地区一定上幅空间,财政是完全能够承受的。
(4)从统一减除费用标准有利于人才流动的角度看作用有限
全国统一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就可以有利于人才向不发达地区流动,这样的力度是可以小到不去计算的,何况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都是由各种不同收入层次的人员组成的,缺乏任何收入层次的人员都会使社会无法正常流转,因此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就损害了低收入人群的利益。
2、为增加中等收入人群的收入,扩大内需,便于征管,建议合并级次,中等收入人群的对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是十分有利的,因此建议尽量合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级次,将草案中的七级合并为四级。即第一级不变,第二、三级合并税率为15%,第四、五、六合并税率为30%,第七级不变。
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为平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其税率表的级距也应作相应调整。
3、建议逐步推行分月预缴,按年度汇算清缴的制度
本次修正案对个税缴纳入库基本上维持原按月计征的办法,只是申报入库的时间上由次月7日改为次月15日,仍保留了特定行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鉴于纳税人应税收入的多元化,收入取得的滞后性,尤其外籍人和为外国公司服务的人员取得的收入有些是次月15日后取得,因此很难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指定的申报,可能出现漏报、晚报,因此建议改变按月计征的方式。这样有利于征管,弥补漏洞,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法律责任。
4、建议完善完税证明的开具规定
目前社会上许多部门办理某些事项时都需要完税证明,如办理暂住证明、户口、孩子上学、出国等等,都需要有完税证明,对于那些达不到纳税标准的人员就无法开具完税证明,因此建议在个税实施细则中,是否可以注明零申报人员的税收免税的证明事项。
5、建议解决出国回流人员与外籍人员在缴纳个税上的差别
目前出国回流人员在缴个人减除费用标准上比外籍人员少,税率高,不利于鼓励出国回流人员。
二、关于后续个税改革建议
1、建议加强对高收入征税的研究
本次修正案只对工薪收入进行了改革、修正,对一些高收入行业特定人员,特定行为没有涉及。一般讲靠工资薪金收入成不了富人,但变富后的收入者缴纳税金的水平却低于工薪收入者缴纳税金水平。这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应研究那些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的征税标准。
正确区分所得性质,加大对于非劳动所得的税负水平以及征管力度。比如对于个人的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性质所得在个人所得税组收中的比重应显著增长,降低工薪所得的比重。使个税充分发挥收入调节的作用。改变目前组收结构中的倒挂情况。
对于高收入行业、特定人员、特定行为,可制定单独的征管政策。比如上市公司高管通过定向增发产生的股权收益等应有配套征管措施,确定纳税义务人以及扣缴义务人。使社会公众以及执法的关注点从工薪转移到更应当关注、更能产生税源、更能调节收入的方向上来。
2、建立家庭扣除的新税制思路,应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征收单位、扣除必要人员赡养支出,可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收入水平,在一定增长因素的综合考虑下确定扣除标准,使税制更加公平。
3、积极研究个税减除费用标准的长效机制
个税减除费用标准不宜频繁调整,应研究一个固定的变动模式,像油价一样,按照国际油价的变动一定幅度时国内油价调整。可研究关系人民生活的指标如物价指数等,作为变动的标准,这种方式也是国际上一种多年行之有效的办法,我们完全可以借鉴。
4、积极研究对个税的征收管理
目前对个税的征收管理是个弱点,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对个税征管的方式方法。这方面的内容很多,这里不再深入阐述。
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
2011年5月20日
来源: 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