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612篇 )
问:2010年后,境外个人在中国储蓄存款利息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银行支付时需代扣代缴其他税金吗?
答:2008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金融保险业”税目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个人(包括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因此,银行支付储蓄存款利息时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
来源: 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