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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完善促进企业“走出去”的税收制度,进一步加强税收协定的谈签工作,更好地服务“走出去”战略大局。这是记者4月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举办的支持企业“走出去”税收政策宣讲会上了解到的。包括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银行、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内的36家大型企业的财务和税务负责人参加了政策宣讲会。
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张志勇在宣讲会上表示,税收协定是跨国经济活动中国家征税权划分的依据,也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企业对外投资利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对“走出去”企业来说,税收协定不但为企业创造了在投资国优惠的税收环境,也为企业在境外遇到税务纠纷时,寻求我国税务机关出面与对方协商解决问题提供了条约法依据。目前,我国更加重视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谈判,在协定具体条款安排上更注重最大限度维护我国企业在缔约国投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以更好适应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的需要。
据了解,税收协定是国与国之间为鼓励投资、贸易、资金往来及人员流动所签署的、以避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双重征税为目的的政府间协议。税收协定可以向企业提供包括投资国对其低税率征税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我国“走出去”企业可以享受到的税收协定待遇包括:在外国不缴纳所得税、在外国享受减免税、避免双重征税、非歧视待遇和解决跨国涉税纠纷等。
记者从宣讲会上了解到,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已经对外签署96个双边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也签有税收安排。这些协定和安排基本覆盖了我国主要的投资来源地和对外投资目的地,为促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税收法律框架。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际税收协定处处长付瑶介绍说,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外谈签税收协定,至今已30年。国家间的协定适用于双方居民,但长期以来我国谈签的税收协定主要被外国投资者所用。2010年,我国税务机关共受理境外投资者或外国公司申请的协定待遇数千件,因享受协定待遇获得的减免税额达几十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我国谈签的税收协定被我国居民企业利用很不够,原因之一就是“走出去”企业对相关内容了解不多。
据介绍,目前税务机关利用税收协定为“走出去”企业服务的具体工作包括:定期向本地到境外投资企业宣讲投资国税收情况;了解企业境外投资领域及类型,根据协定规定帮助企业判定是否构成在对方国家的纳税义务;向本地区“走出去”企业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表,企业可据此向投资国税务当局提出享受协定待遇;受理本地区需要对外协商解决境外纠纷的请求等。
参加宣讲会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财务部副总经理徐晶表示,国航曾在俄罗斯遭遇不合理征税。经过我国税务当局与俄罗斯税务当局反复交涉并采取各种应对措施,俄最高仲裁法院最终判定国航胜诉。胜诉后,国航陆续收回被强制划走的全部税款,运营秩序恢复正常。
在政策答疑环节,参加政策宣讲会的企业代表提出了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涉税问题,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是否适用于“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所得,在国外投资建厂时,国内采购设备退税款由哪方享受等问题。针对企业代表提出的问题,税务机关相关工作人员认真作了解答。
政策宣讲会由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龚祖英主持,北京市国税局局长吴新联、北京市地税局副局长任军分别在会上讲话,北京市国税局总会计师马志云出席了会议。
来源: 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