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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日前签署第25号总局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实施细则共38条,比修订前少了29条,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8日,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新《发票管理办法》补充完善了发票管理措施,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调整和完善了发票管理中的行政许可。为确保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保留现行细则条款19条,文字修改条款8条,内容修改条款5条,新增条款6条,删除旧条款29条。
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介绍,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对发票管理的事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如授权省以上税务机关确定发票的基本内容;明确了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规定了税务机关与代开单位须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规定了发票真伪鉴定的受理单位和具体程序。实施细则还进一步明确发票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删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内容,取消和调整了现行细则中部分关于处罚规定的条款。由于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因此,实施细则就公告的具体方式和内容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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