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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老师们好,我想问几个关于问题:
1、我们有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律所。没有雇佣其他人,企业全部人员是合伙人。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们是否不需要申报工薪薪金所得,只申报经营所得?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工薪薪金是零申报还是就不申报?
2、合伙人别处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只有这一种经营所得,那么经营所得是否可以扣每月5000及单位承担的保险部分(三险一金)及专项附加?
3、经营所得交个税后,有收益留存企业,再分配时,是否免个人所得税?
4、有合伙人退出里,收回投资款,是否免个税?
5、由于律师会接很多客户的咨询电话,打到手机上,手机是合伙人的名字,这部分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吗?税法规定,个人及家庭的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那么对于律师行业,以前好像有个说法是收入的30%的个人费用允许税前扣除,请问,有这个规定吗?相关文件可以告诉我吗?如果30%的费用允许税前扣除那么其他正常单位的成本费用是否还正常税前抵扣?
6、请问一下,普通合伙企业中,律师咨询合同是否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天津税务答复
1.建议您联系所属税务机关咨询关于税费种限定的具体情况。
2.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后,再次分配时无需再次缴纳。
4.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该规定适用于雇员律师的工资薪金计税,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不适用该政策。
6.不属于。
来源:天津税务
引于微信公众号—税言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