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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全面实施。这一重大政策调整,对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克服当前金融危机对国民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同时,在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实施中,也表现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税务机关如何强化增值税管理和积极应对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了挑战。
一、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可能将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前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扣
由于2009年1月1日是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抵扣的分界点,故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有可能将2009年1月1日以前已购入但尚未索取发票的机器设备,通过让销售方开具2009年1月1日后发票的方式进行抵扣。这种方式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如果仅凭发票开具时间来确定是否允许抵扣,而不对该项机器设备购进、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门的调查核实,很难发现问题。
(二)企业可能将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虚假退货
一般纳税人可能将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且已索取发票的机器设备,通过虚构退货业务,让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后,再重新开具发票的方式进行抵扣(此情况基层税务机关遇到较多)。而小规模纳税人则可能将2009年1月1日以前销售的货物,通过虚构退货业务,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按新的征收率3%计算税款而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三)企业可能将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扣
按照增值税转型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符合规定范围的机器、机械、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可以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抵扣。而房屋、建筑物,以及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等是不允许抵扣的。但纳税人可能将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等,通过变换开票产品名称的方式进行抵扣,或者在建造房屋、基础设施等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时,将购入的钢材、水泥等建筑用材料,通过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进行抵扣。
(四)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低带来管理难题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工业和非工业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由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和80万元,达到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必须申请或者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门槛”降低后,一般纳税人数量将骤然增多,大批财务核算水平相对较低、纳税意识较差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进入一般纳税人的行列。同时,很多毛利率较高、难以取得进项发票、经营百货日用品等购买方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极不愿意申请或者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今后税务机关管理的难度大大增加了。
(五)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依然没有解决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问题
多年来,国家出于调动和保护农民积极性,解决农产品销售的难题,方便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时发票开具,允许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可以抵扣税款,但其弊端是有目共睹的。例如:收购的品种、数量、金额等完全由纳税人自行掌握,税务机关对其收购情况难以核实,管理难度和执法风险很大。不法分子利用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税款进而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案要案不断发生,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基层税务机关要求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改变现行抵扣政策的呼声很高,但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却依然保留了纳税人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规定,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收购发票带来的弊端。
(六)按简易办法征收适用征收率繁杂且法律依据不足
按照原《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部分货物比照小规模纳税人执行6%的征收率。后因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改按4%征收率执行,至此次转型实施前,对一般纳税人部分货物分别按照6%或4%的征收率执行。而按照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一律按照3%的征收率执行。但目前对一般纳税人部分货物依然延续原政策适用6%、4%征收率,甚至有许多适用4%征收率再减半征收的规定,不仅名目繁多,计算复杂,而且没有了执行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增值税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对票流、款流、物流的人工审核,做好固定资产抵扣管理
对于纳税人申报抵扣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单独申报、人工审核”等措施,对票流、款流、物流实施严格审核,确定其业务和发票开具时限是否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一是票据流审核,审核其票面货物所填列名称,是否属于抵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审核开具发票时间与纳税人购货验收入库时间是否一致等;二是资金流审核,审核资金来源和支付的真实性,是否按规定支付货款,如是否支付给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销售企业,防止从第三方取得发票:三是实物流审核,深入企业实地查看实物,验明生产厂家及具体用途,并与购货合同等逐项进行核对,防止虚假购进和骗抵税款。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情况的后续跟踪监控。
(二)加强红字发票监控,严格审核退货真实性
对机器设备销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前后开具的红字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的申请,要严格进行审查,逐份查明原因,审查其是否属于真实退货,有无实际收到所退货物,是否将货款全部退给购货方,防止纳税人虚假冲销以前年度销售,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抵扣税款,或者重新开具普通发票,以低征收率3%计算而少缴应缴增值税。对不符合红字发票开具规定的,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三)规范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加强日常控管
虽然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销售额标准降低了,但对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的要求和其他管理要求不能降低,税务机关应准确把握增值税管理的一般性要求,依法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严把一般纳税人认定关口,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四)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止自开自抵税款制度
针对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和纳税人自开自抵税款带来的种种弊端,以及这种发票管理和抵扣制度对税务机关带来的执法风险,应尽快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止纳税人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自行抵扣税款的规定。同时,应对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民个人实行户籍地管理制度,可以设计一种农产品专用销售发票。收购农产品的纳税人可以凭农产品专用销售发票抵扣税款。
来源: 税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