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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 32 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
内容概要
生效日期
IAS 32(2003)于 2005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目的
提高使用者对金融工具(包括资产负债表内和资产负债表外的)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性的理解。
主要内容
1. 金融工具是“形成一个主体的金融资产以及另一个主体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任何合同”。
2. 衍生工具是具有以下特征的金融工具:
1. 其价值随着相关变量(如信用指数、商品价格或外汇汇率)的变化而变化;
2. 不要求初始投资或所要求的初始投资低于预期对市场因素的变化具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的合同所要求者;
3. 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3. 权益工具是导致一个主体在另一个主体的净资产中享有权益的任何合同。
4. 若主体发行一种金融工具,应根据发行所依据的合同的实质将其归类。发行者应根据下列规定将一项金融工具分类为负债或权益:
1. 应以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为基础而非其法律形式。
2. 应在发行时确定分类,不能在发行后改变。
3. 对一项金融工具,如果发行者有义务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有权要求发行者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金融工具属于金融负债。如,强制可赎回优先股。
4. 如果一项金融工具并不会导致企业产生上文所指的合约性义务,则该金融工具为权益性工具。
5. 与归类为负债的金融工具相关的利息、股利、利得和损失应根据其性质确认为收入或费用。
6. 向权益工具持有人支付的股利分配,直接从权益中扣除。
7. 对复合金融工具,发行者应在发行时区分其债务和权益组成部分。如,可转换债券、带有可分离权利的债券或认股权证。
8. 只有当拥有法定执行权利,及准备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资产并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企业才可以将一项金融资产与一项金融负债互相抵销并以其净额列报。
9. 库藏股的成本应抵减权益,库藏股的转售也属于权益交易,而不对该项交易确认损益。
10. 发行或回购权益性工具的成本(不包括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在扣除任何相关税务利益后作为权益的减项核算。
解释公告
IFRIC 2 成员在合作主体中的股份和类似工具
修订发布日期
修订生效日期
修订主要内容
2005 年 8 月 18 日
2007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有关披露的规定被 IFRS 7 取代。
2008 年 2 月 14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修订内容为可回售工具及清算产生的义务。
2009 年 10 月 8 日
2010 年 2 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修订涉及权利问题的分类
2011 年 12 月
2014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消》(对 IAS 32 的修订)发布
2012 年 5 月
2013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国际财务报告年度改进:2009-2011 年度》,修订了净资产分配的税务影响的内容。
来源于 : CCH
近年主要修订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