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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老师您好,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需要发票,提供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请问适合哪个法律条文?
( 实务操作\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会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2023-01-24

顾小莉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2)》第35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根据下列项目的实际支出,从应纳税收入中减除:(一)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二)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合法发放的一般福利;(四)支付的税金;(五)支付的标准化费用;(六)支付的误餐费;(七)其他应当在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支出项目。 以上规定,指出实际支付的误餐费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也就是说,按照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需要发票,提供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这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2)》第35条的规定。同时,《企业所得税会计确认和税前扣除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也明确,企业用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一般福利与标准化费用及误餐费等税前扣除项目,可以不提供单据,但应当有足够核实该项扣除的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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