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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税法中,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分别简述情形
( 实务操作\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会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2023-01-22

回答: 根据税法规定,包装物押金不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计入。由于包装物押金最终买家在使用完包装物之后可以以相同或者高于押金金额的货币形式获得押金,因此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所得。另外,这笔押金是买家在购买包装物的时候交纳的金额,买家除了在购买包装物之外不获得其它任何形式的增值服务,这笔押金是一种押金行为,而非买卖行为,一步在买家身上排除在增值税计税范围之外。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出口交易中,买受人应当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基础,减除抵扣税款所指定的物品价格,计算应纳税额。”包装物押金在应纳税额的计算中不计入,也不受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约束。 拓展知识: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除押金之外,货物租赁、有偿转让商标权等也不在征收范围内,以规避双增值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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