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s市甲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某,主要从事玻璃制品销售。2019年至2020年期间,甲公司与税收管理员陈某相互勾结,部分销售收入不开具发票。不按规定入账,未申报纳税。另一税收管理员任某对此知情。任某在接受甲公司2000元红包后,对甲公司未申报纳税一直放任不管。2021年12月,税务局检查发现:2019年度,甲公司瞒报销售收入580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10万元,占该公司2019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24%;2020年度,甲公司瞒报销售收入758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42万元,占该公司2020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42%。税务局依法决定追缴,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某拒不补缴上述税款。另查明,汪某于2019年1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甲公司缴清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汪某被逮捕后如实供述,同时表示:税务局决定追缴时,甲公司已濒临破产、无补缴能力,并非故意拒不补缴。检察机关对甲公司及汪某以逃税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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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7
回答:
案件简述:市甲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汪某,主要经营玻璃制品销售。2019年至2020年期间,甲公司与税收管理员陈某相互勾结,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未将部分销售收入入账;另一税收管理员任某对此知情,收取甲公司2000元红包后放任不管;2021年12月税务局检查发现,甲公司瞒报销售收入,逃避缴纳税款110万元,以及2020年度逃避缴纳税款142万元;汪某被法院判处犯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立案后,甲公司缴清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汪某被逮捕后如实供述,甲公司缴纳税款属于无补缴能力,而非故意拒不补缴。检察机关以逃税罪提起公诉。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某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未将部分销售收入入账,而陈某收取红包后放任不管,任某知情不报,都是造成这起逃税的重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种违法行为属于原——逃税罪,案件应作出判处。
拓展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根据法律法规报送确定的期限,未全额或部分缴纳税费的,就其未全额或部分缴纳的税费,以及因此缩减现金或增加投资等逃避纳税行为,构成原——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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