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甲上市公司 2019 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820万元,适用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甲上市公司分别在 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 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10万元,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假设甲上市公司在 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 A、B两国分别缴纳了 14万元和33 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请计算甲上市公司在汇总时的抵免限额及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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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4
回答:
甲上市公司2019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82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税额应为205万元。此外,甲上市公司设有分支机构于A国和B国,在A国分支机构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B国分支机构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10万元,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因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A国和B国分别缴纳了14万元和33 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根据《跨境抵免最低限额及计算方法》,甲上市公司在汇总时的抵免限额为35%的A国和B国中应纳税额的较小者,即最低抵免限额为14万元,甲上市公司最终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221万元。
拓展知识:跨境抵免最低限额及计算方法是指当同一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及境外同时存在营业所得,两地应纳税额的比例不低于35%时,可依据该规定,对永久居民企业允许部分跨境抵免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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