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某企业(地处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1)与甲企业(地处县城)签订加工合同,为甲企业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成本30万元,加工完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及代垫辅助材料价款共计10万元、增值税1.3万元。(2)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作原材料,支付货价80万元,支付进口高档化妆品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及保险费用共计10万元,支付包装劳务费1.2万元,关税税率为20%;支付海关监管区至企业仓库运费1.5万元(不含税),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领用进口高档化妆品的70%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3)将普通护肤品和高档化妆品组成成套化妆品销售,某大型商场一次购买200套,该日化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万元,其中包括普通护肤品20万元,高档化妆品40万元。(4)销售其他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0万元。5)将成本为2.1万元的新研制的高档化妆品赠送给消费者使用,当月无同类高档化妆品销售价格。(6)允许广告公司在该企业2021年10月建成的围墙上喷涂广告,收取价税合计43600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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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