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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价外费用如何开发票?
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质性,也就是说,不管价外费用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它都应当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
价外费用开专票还是普票,和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保持一致。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
价外费用其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