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问题:该部分转为自用房屋和正常销售房屋的土地成本和建筑安装成本都混在一起.那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要怎么实现“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怎么实现“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怎么计算“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如果只是临时出租,以后有人购买再销售出去,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将其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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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