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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有哪些计算方法?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应当注意的是,纳税人对于监测方法的适用是有顺序的。纳税人一是要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顺序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计算方法;二是对于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纳税人必须安装使用符合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以自动监控设备读取符合监测规范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