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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案例
明达公司是从事数控机床生产的,企业产品在市场销售的过程中,一直有一部分技术无法突破。
2017年通过各渠道了解到,某高校研究机构,正好在从事该项技术的研究,该机构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企业为了促使其技术研究能够尽快突破,以便将来能够对企业有所帮助,明达公司一次性支助该研究机构200万元科研经费。
那么,明达公司资助科研机构的经费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第二条第4项规定:
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我们得出,如果该高校研究机构属于已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则明达公司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