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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相关或有对价专题研究(一)
企业合并、股权购买、资产购买等过程中涉及的业绩补偿、或有对价等,是近年来市场较为常见的交易安排。在现行国际国内准则下,对此类交易安排的会计处理可能存在不同模式,针对部分特殊交易还可能尚未形成统一的会计处理规定。本专题研究基于现行国际国内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不同交易中涉及的或有对价处理进行了分析归纳,并以实务中常见典型案例说明相关会计处理。
本文摘自天职国际质监与技术支持部编写的《热点、难点会计问题专题研究(2021)》,企业合并相关或有对价专题研究,共分六篇,陆续与大家分享。
对赌协议,也被称为“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一般是指交易双方基于未来不确定事项,对交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的一类协议安排。对赌协议常见于企业并购、引入风险投资等交易,根据不同的交易主体及对赌安排,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相关准则各有不同。
企业合并中业绩补偿、业绩对赌等属于或有对价,以下将此类业绩补偿、业绩对赌统称为或有对价。或有对价,通常指如果特定未来事项发生或满足特定条件,作为换取对被收购方的控制交易的一部分,收购方向被收购方原所有者转移额外资产或权益的义务。
(一)业绩补偿基本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业绩补偿规定,最早来源于证监会于2016年9月8日颁布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时,“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此外,对于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等不属于该条款范围内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强制要求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但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相关安排。该规定旨在保护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利益,由交易对手方就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重组定价给予保证,在实际盈利数未达预测数时给予补偿。
(二)业绩补偿具体实施细则
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业绩补偿的具体实施方式,证监会上市部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以下简称《问答汇编》)进行了详细解答。《问答汇编》问题八规定,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如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进行业绩补偿的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问答汇编》强调,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拟购买资产作价较账面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1. 补偿股份及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问答汇编》对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如下:
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交易对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交易对方需另行补偿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以市场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其中,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拟购买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前述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会计师应当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同时说明与本次评估选取重要参数的差异及合理性,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拟购买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补偿股份数量比照前述原则处理。
拟购买资产为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类资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一次确定补偿股份数量,无需逐年计算。
除上述《问答汇编》中有关采用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以及现金流量法估值结果为基础定价的补偿金额计算方法外,证监会在2016年1月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中补充,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2. 重组业绩补偿承诺的变更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承诺的变更,证监会在2016年6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强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鉴于2020年全球新冠疫情的影响,企业经营业绩受疫情影响产生较大波动,证监会于2020年5月通过“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对2020年仍处于业绩承诺期的相关业绩承诺变更给予了适当放宽。证监会在该文件中指出,对于尚处于业绩承诺期的已实施并购重组项目,标的资产确实受疫情影响导致业绩收入、利润等难以完成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标的资产业绩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分阶段充分揭示标的资产可能无法完成业绩目标的风险。在上市公司会同业绩承诺方对标的资产业绩受疫情影响情况做出充分评估,经双方协商一致,严格履行股东大会等必要程序后,原则上可延长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或适当调整承诺内容,调整事项应当在2020年业绩数据确定后进行。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应当就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3. 业绩承诺相关股份质押问题
关于重大资产业绩补偿承诺涉及股份质押问题,证监会在2019年3月发布的《关于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强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对方拟就业绩承诺作出股份补偿安排的,应当确保相关股份能够切实用于履行补偿义务。如业绩承诺方拟在承诺期内质押重组中获得的、约定用于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股份(以下简称对价股份),重组报告书(草案)应当载明业绩承诺方保障业绩补偿实现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业绩承诺方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上市公司发布股份质押公告时,应当明确披露拟质押股份是否负担业绩补偿义务,质权人知悉相关股份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与质权人就相关股份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时处置方式的约定。
独立财务顾问应就前述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在持续督导期间督促履行相关承诺和保障措施。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