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上半年财税重点政策分析与总结

 

目录
   
   
一、2019年减税降费的“重头戏”——深化增值税改革
   
   
(一)增值税降税率、加计抵扣款计入其他收益
   
   
(二)加大进项抵扣范围
   
   
(三)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适用全行业
   
   
二、企业集团之间无偿资金借贷免征增值税
   
   
三、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

   
   
(一)提高小微企业标准
   
   
(二)提高增值税免征额
   
   
(三)企业所得税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
   
   
(四)“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四、个税相关政策
   
   
(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的政策
   
   
(二)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五、社保降费率政策落地
   
   
六、广东省税务局出台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七、土地增值税管理从《条例》上升至“立法”

   
   
(一)扩大了征税范围
   
   
(二)新增减免政策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纳税期限
   
   
(四)明确土地增值税缴纳是权属登记的前置要件
   
   
(五)征收管理模式调整及清算权限
   
   
笔者按:
   
    2019
723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了上半年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组织税收收入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有关情况。根据国税总局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可知,上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1709亿元,新增减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改革减税4369亿元,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减税1164亿元,个人所得税两步改革叠加减税3077亿元等,减税降费效果十分显著。
   
   
笔者通过梳理上半年出台或正式实行的重点财税政策,包括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个税改革、社保费降率、土增税立法等,结合相关实操经验,对其进行重点分析和阐释,以供各位读者参考,亦欢迎与笔者交流与探讨。
   
   

一、2019年减税降费的“重头戏”——深化增值税改革


   
(一)增值税降税率、加计抵扣款计入其他收益
   
    2019
3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文,出台财税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将制造业等16%税率降到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10%税率降到9%;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项服务业6%税率通过增加“加计抵减”的方式,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机关办税大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即可享受,加计抵减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二)加大进项抵扣范围
   
   
把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可抵扣范围,可抵扣的并不仅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只要有注明身份证明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均可作为进项抵扣凭证,计算方式如下: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对取得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原来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抵扣。
   
   
(三)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适用全行业
   
   
20194月起,留抵税额连续6个月增量大于零且在第6个月增量不低于50万的、企业纳税信用B级以上、及未因偷税而被罚款超过两次的、未骗取退税等条件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可退税计算公式如下: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例如:20193月留抵税额10万,截止9月留抵税额70万,10月申请退税,计算退税额为:60*60/70*60%=30.85万元
   
   

二、企业集团之间无偿资金借贷免征增值税


    2019
22日,财税〔201920号《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自 2019 2 1 日至 2020 12 31 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此条是对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作进一步的补充,36号文规定,在统借统还业务中,集团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收取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免征增值税,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对于非集团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仍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在实操中,通常作法把“借款”作为“往来款”处理,进而避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


   
(一)提高小微企业标准
   
   
财税[2019]13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出台,进一步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原来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为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调整为将上述三个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二)提高增值税免征额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从原来月销售额3万、季度销售额9万提高到月销售额10万、季度销售额30万。
   
   
(三)企业所得税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
   
   
企业所得税计算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至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减至10%,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0万的企业税负降低50%以上。
   
   
(四)“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对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且已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本条税收减免政策,详见如下:
   
   

https://cicpa.wkinfo.com.cn/UpdateFiles/particle/微信截图_20190912171610.png


   

四、个税相关政策


   
(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的政策
   
   
为了鼓励个人创业投资,2019124日,四部委发布《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明确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可以自行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此政策条文规定虽仅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但实操中部分地区有限合伙企业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税个税;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按照 “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税。符合财税〔201855 号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70%抵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规定,亏损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创投基金一般投向的是初创期的项目,投资周期至少要3-5年甚至更长,前期主要为投入阶段,收益很大部分在将要退出阶段产生,也即说,前期投入的成本很大部分无法抵减。
   
   
(二)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明确了“偶然所得”的征税范围,并把通过“抢红包”取得的收入明确哪种情形下需按“偶然所得”缴纳个税,即个人收到企业支付的“红包”是中奖性质的,视同为企业发放的礼品收入,应缴纳个税,但如收到企业支付的如消费券、代金券带有销售折扣性质的网络红包、以及亲戚朋友之间互发的“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五、社保降费率政策落地


   
去年国务院提出“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意见时,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恐慌”,纷纷议论是否会对历史少缴、未缴等情形进行补缴,以及个税基数与社保基数不一致的问题等等...随之,李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明确“严禁自行对企业社保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接着又明确“暂缓移交”。
   
    2019
41日,国办发[2019]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出台,确定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全国统一为16%,目前高于16%的可降到16%,低于16%的各省市可自行研究过渡办法,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延长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限以及工伤保险费率下调;对中央调剂比例从原来3%提高至3.5%;
   
   
社保缴费基数方面调整就业人员工资计算口径,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在征收体制方面保持按原体制继续征收来过渡“成熟一省、移交一省”,给了企业缓冲及调整的空间,并明确“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广东:要求单位缴费比例为13%的城市,在2020年底前调整为14%,之后逐年提高0.5%2024年全省统一比例为16%;自201951日起,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统一下调为16%。
   
   
深圳: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及城乡居民养老社保于20191月已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并已按广东省的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统一下调为16%,其他企业目前暂仍保持原来的缴费比例21%(深户22%)。
   
   

六、广东省税务局出台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2019
510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明确税务机关采取“集中清算、分段审核”的清算模式,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更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
   
   
关于清算规程的解读可详见西政资本公众号2019715日推文:《201907:《 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核心要点实务解读(附原文)》。
   
   

七、土地增值税管理从《条例》上升至“立法”


    2019
716日,两部委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共有二十二条,相较原《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原条例的基本税制框架与征管制度,但对部分内容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和进一步细化,具体包括:
   
   
(一)扩大了征税范围
   
   
《征求意见稿》将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的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同时拟将目前对集体房地产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取消。因当前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行为越来越多,且未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该条款的增设将既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同时增大土地供应量。
   
   
(二)新增减免政策
   
   
《征求意见稿》延续原《条例》中关于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保障性住房免税的规定,新增授权国务院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以及授权省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决定减征或是免征的地方税收优惠。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纳税期限
   
   
在原《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明确为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的当日。同时分别确认房地产开发与非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时间。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后90日内,申报清算土地增值税。对于非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税。
   
   
(四)明确土地增值税缴纳是权属登记的前置要件
   
   
当前实务过程中,契税是土地不动产登记在税务上的前置要件,《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明确要求,纳税人未按照本法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有关权属登记。
   
   
(五)征收管理模式调整及清算权限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制度,并将现行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清算审核的做法,调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自行完成清算,结清应缴税款或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同时对于清算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具体办法,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笔者认为,土地增值税立法,与资源税法一样,也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最终内容应不会有实质性变化,所以不必担心加重企业的负担。另外,土地增值税这个税种从国务院条例上升到法律,在征管上将会更加规范和强化。

来源于:西政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