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编者按:顾问客户不久前提出这一问题,尽管是个老问题,但一直见仁见智。本文试图基于对业务实质的深入分析,得出更有说服力的结论。为了推动钻研业务的良好氛围,鼓励同事也研究此事,鞠叶笛、张杨、李享、李冀鹏、纪翠娟、刘颖心、齐威等同事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一并感谢。
现金折扣是企业业务往来中比较常见的情况。但是,销售方与购买方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处理,还需基于税法,认真分析。本文结合一个案例,探讨以下问题:
一、常见的一个现金折扣案例
二、双方的增值税与所得税问题
(一)甲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二)乙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三、双方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处理意见
(一)是否存在两项业务行为
(二)乙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
(三)甲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
(四)启示与建议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货物,不含税价100元,销项税是13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价税合计11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在3月底前支付货款,需要支付价税合计113元,如果在2月底前支付货款,可以支付价税合计111元,少支付2元。
尽管有意见认为,上述行为就是常见的在货物买卖基础上的现金折扣行为,不产生什么额外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但如果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详细分析,双方还是有值得注意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尽管关于收入的会计准则已经修订,但是所得税有关规定并没有调整,基于修订前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仍可作为分析的参考。
(一)甲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1、会计处理
销售行为发生后,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3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3元
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后:
借:银行存款 111元
财务费用 2元
贷:应收账款113元
2、甲公司的增值税问题
甲公司实际收到金额低于发票金额,能否冲减销项税?如果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进项税?
3、甲公司的所得税问题
甲公司确认了113元的收入,财务费用增加了2元。这2元的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提供乙公司开具的发票?
(二)乙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1、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销售行为发生时,乙公司的会计处理是:
借:存货 1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3元
贷:应付账款 113元
支付货款后,乙公司的会计处理是:
借:应付账款 113元
贷:银行存款 111元
财务费用 2元
2、乙公司的增值税问题
乙公司的增值税问题,主要是节省的财务费用2元,要不要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增值税。
3、乙公司的所得税问题
乙公司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冲减的财务费用2元,要不要作为所得税应税收入。
业务决定税务。在分析双方的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前,先分析这一过程中的业务关系。
(一)是否存在两项业务行为
上述交易中,甲乙双方实际产生了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而利息与资金使用权的让渡有关,甲乙双方的货物买卖行为,是否还存在资金使用权的让渡行为?
根据双方的预定,乙公司可以选择在2月底或3月底前支付货款,不同的选择,可以支付不同的价款,2月底前支付可以节省2元。之所以可以节省2元,实际是因为乙公司将资金一个月的使用权,让渡给了甲公司。
但乙公司如果让渡资金使用权给甲公司,甲公司应该把本金再还给乙公司。上述交易中,似乎没有这一过程。但我们把交易过程一步步分解、还原(这是处理涉税问题的常用方法,比如用货物抵债,分解成销售货物与还债两项行为,非货币资产投资也是这种思路),就可以看清楚如下事实和逻辑:
如果乙公司3月底付款,应支付甲公司113元。
如果乙公司在2月底把111元的资金先借给甲公司,约定甲公司3月底归还,应归还乙公司113元,其中本金111元,利息2元。甲公司确认利息支出2元,乙公司确认利息收入2元。
乙公司3月底再把113元支付甲公司。
甲乙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到3月底的轧差是零。甲公司不用3月底归还乙公司本金111元,利息2元。乙公司也不用3月底支付甲公司113元。但是,甲公司实际产生2元的财务费用,不用支付,而是抵顶了2元的销售收入。乙公司实际产生2元的利息收入,不实际收取,而是抵顶了2元的购货支出。
所以,甲乙双方在发生货物买卖行为的同时,因为现金折扣,实际也发生了资金使用权的让渡行为,实际产生了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这也就相应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先分析乙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二)乙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
1、乙公司的增值税处理
如果承认双方有资金使用权的让渡行为,乙公司少支付的2元,实际就是利息收入,尽管在会计处理时,冲减了财务费用,但不能掩盖这2元属于利息收入的性质。
既然这2元属于利息收入,乙公司应计算6%的销项税,并给甲公司开具发票。
乙公司确认利息收入,计算相应的销项税,也可以与多抵扣的进项税匹配。
乙公司实际支付价税合计111元,其中的进项税为12.77元,但按照价税合计113元抵扣了13元的进项税,尽管目前没有因为现金折扣导致实际支付金额低于发票金额时,需要类似进项税转出的规定,但是仅就乙公司而言,多抵扣了进项税。
2、乙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乙公司对存货成本的所得税处理,不必再调整。关键是2元的财务费用,如何处理,有两个选择:
一是认可将2元冲减财务费用,不做纳税调整。
二是将2元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同时调增2元财务费用。
上述两种方式,对所得的影响相同(不考虑以收入为基础的扣除项目),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号)第一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现金折扣,按照财务费用处理,所以,建议乙公司按照第一种方式处理。
(三)甲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
1、甲公司的增值税处理
尽管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113元的发票,因现金折扣实际收到价税合计111元,但没有开具红票,不能调减销项税。
即使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价税合计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属于利息支出,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2、甲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甲公司将2元作为增加的财务费用,扣除是否需要发票?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收款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款项 也是其增值税应税收入,支付方必须凭发票作为扣除凭证。所以,甲公司扣除2元财务费用时,应提供乙公司开具的发票。
(四)启示与建议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确认的2元财务费用,如果没有发票,税局不让扣除,符合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乙公司实际取得的2元利息收入,如果没有计算销项税,税局补征增值税,也不能说缺乏税法依据。
纳税人处理涉税问题,尤其是平时不太注意的涉税问题,习以为常的涉税问题,类似现金折扣这种混合叠加的涉税问题,还是需要详细分析、分解业务的类型和性质,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只有这样,与税局发生分歧时,才能有效控制税务风险。
来源于:王冬生 (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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