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无偿借款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结论:企业集团内母公司与子/孙公司之间,子孙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在财税【201920号文规定的期间内免征增值税,对关联企业的无偿借款,按照视同销售原则计提增值税。
   
   
根据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是企业借款给企业,非用于公益事业的,即使约定无息,也应视同贷款业务缴纳6%的增值税。
   
   
而《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故税务机关有权调整,确认出借方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自201921日至202012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920号文适用范围:是否只适用养老企业?
   
   
关于财税201920号文  留言时间:2020-04-2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21日至202012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以上条款只适用养老机构还是其他企业均适用?谢谢!
   
   
答复时间 2020-04-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三、自201921日至202012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符合文件规定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视同销售如何计税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注:成本利润率目前暂定为10%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各地税务问答回复
   
   
【北京国税】热点问题(2016627日)
   
    11.
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四川国税】四川国税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热点问题(201656日)
   
    1
、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投资入股获得分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
   
   
(一)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业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投资入股分红属于上述情况的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缴纳。
   
   
【新疆国税】“营改增”难点问题解答汇编(八)2016627
   
    1
、请问关联企业拆借资金,不收利息,要缴纳增值税吗?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要缴纳增值税,那么非关联的普通拆解资金要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占用费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关联企业发生统借统还业务,如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来源于:尹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