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优惠升级

摘要


   
为确保各行业税负在深化增值税改革过程中只减不增,在201941日起执行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中,规定了自201941日至20211231日,允许主要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在此基础上,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给予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更加优惠的加计抵减政策,将加计抵减率提高到15%,以进一步减轻生活性服务业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更好地提供生活服务以满足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详细内容


   
201910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可以享受该政策的条件: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生活服务的范围: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额期间的确定:
   
    2019
9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10月至2019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10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
10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二、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和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 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对应的当期转出进项税额×15%+除此之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当期转出进项税额×10%
   
   
三、该政策的适用时限: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此处年度指自然年度。
   
   

注意要点


    87
号公告与39号公告相比较,对于主要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将加计抵减率从10%提高到了15%,给生活性服务业带来利好。企业在具体适用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
应对照自身情况及业务内容,正确计算生活服务销售额比例,以确定自身是否符合87号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条件;
   
    2.
应注意每个会计年度生活服务的销售额比例是否高于50%,以确认是否可以持续享受该优惠政策;
   
    3.
应注意区分当期转出进项税额所对应的已计提加计抵减情况,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转出时按15%调减,其他进项转出金额按10%调减,以正确计算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4.
相应的加计抵减额在会计核算时应作为其他收益入账并参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一家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授权转载本文。© 2019普华永道版权所有。普华永道保留本文相关的一切权利。本文的内容是以截至本文所载日期所取得的信息及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仅作为一般参考之用,读者需向其专业顾问寻求针对其具体情况的专业意见。 

来源于:普华永道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