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发票能入账吗?入账VS税前扣除
近日,有网友问:“没发票能入账吗?”
我说:“亲!没发票,不一定不能入账!不一定不能税前扣除!有发票,不一定都能入账!不一定都能税前扣除!”
还有网友问:“我公司今年购买的500万元以内固定资产(非房产)能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吗?”
我说:“您非要把鸡蛋放在鸭笼子里,鸭妈妈会高兴吗?”
年底了,许多财务朋友被成本费用支出没有发票的问题困扰。
有些财务人员认为支出没有发票就不能入账,他们恰恰是混淆了会计核算与税前扣除的概念。这相当于两条轨道,有交集,也有并行,但不重复。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规定来处理。如果支出没有发票就不入账,显然是按照税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将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实际发生的支出进行账务处理。
又有朋友问:入账时没有发票不还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调增吗?
我说:不一定!下面我们来看看哪些支出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的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比如说,支付给外单位的解除合同违约金,因合同未履行,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故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应税项目,不需要也无法取得发票,可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再比如支付给职工个人的离职补偿金、抚恤金、福利费等,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损失赔偿金等,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之八十五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综合上述政策的规定,如果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能够提供相关支出的有效凭证,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企业取得以前年度未税前扣除支出的发票,属于以前年度实际发生应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的规定:
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综合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对年度内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按照实际金额在税务机关补充申报,把暂估金额调整成实际金额(原值和折旧额都要调整)。
如果在12个月内仍未取得发票,在汇算清缴时按暂估价计算扣除的折旧额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的规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的规定: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综合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预提成本费用,但必须是上面文件所列举的项目,符合文件规定的标准,计提数额不能超过发票不足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企业购买的500万元以内固定资产(非房产)能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吗?
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应遵循会计方面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按照入账价值计提折旧,转入成本费用。不能因为税法上允许500万以内的固定资产(非房产)一次性扣除,而将将账面上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转入成本费用。
综上,企业在账务处理时,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等会计相关规定进行,不能为迎合税法以减少纳税调整工作量为目的,而按照税法的口径进行会计处理。这样不仅会导致财务信息失真,也将会带来涉税风险。
来源于:品税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