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诚2021年1月技术资讯:新年元月重要行业新政频出
本资讯主要介绍2021年1月国内外会计、审计、税务、监管(含资本市场、国企及其他等方面)等四大板块的最新技术资讯。本文显示资讯简要内容,可点击标题或复制文后链接前往浏览器查看。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
国内
——财政部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21年1月27日,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了编制2020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技术问题有:1、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2、关于执行新准则的相关会计处理;3、关于其他准则的相关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
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对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中关于“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时废止。
——财政部明确自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英国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
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47号,明确自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英国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
国际
——IASB发布《管制资产和管制负债》征求意见稿
2021年1月2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以下简称理事会)发布《管制资产和管制负债》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递延管制账户》进行修改。费率管制是政府对某些特殊行业,主要是公用事业、公交运输业等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价格以及可以向顾客收取费用的时间进行控制。某些情况下,企业提供商品或劳务的期间和可以向顾客收取费用的期间不同,所以和计入收入的时间也不同。当存在时间性差异时,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无法完整体现费率管制规定赋予企业的收款权利。此次拟进行的修订要求企业记录管制资产和管制负债,以提供给投资人此类时间差异的信息,同时在利润表中相应体现管制收入和管制费用。征求意见稿的反馈于2021年6月30日截止。
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2021/01/iasb-proposes-new-ifrs-standard-to-give-investors-picture-of-rate-regulated-companies/
——IASB拟延长租金减免的实务简化方法的适用时间
1月28日理事会决定于2月4日召开会议,讨论延长《IFRS
16的修订——与COVID-19相关的租金减让》中承租人获得的与疫情相关的租金减免采取实务简化方法的适用时间。2020年5月发布的该修订适用于原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到期的租赁付款额。
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2021/01/iasb-to-hold-supplementary-meeting-in-february-on-covid-19-related-rent-concessions/
国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统一填报接受银行函证回函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的通知
2020年8月,财政部、银保监会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银保监会和多家银行反映,银行函证实务中存在不能有效核实接受回函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及联系方式的真实性等问题。为有效解决以上问题,切实提高银行函证工作质量,中注协于2021年1月27日,发布关于统一填报接受银行函证回函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的通知。通知主要包括填报方式、填报时间、填报要求和注意注意事项等内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2021年1月4日,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5类审计风险较高的行业与公司,分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上市公司、文化教育行业上市公司、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可能存在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以及业绩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通知还指出注册会计师应高度关注的审计领域有:收入审计、信息系统审计、货币资金审计、金融工具审计和集团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6号——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年12月29日,中注协发布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6号——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至2021年1月12日。征求意见稿共涉及6个问题,主要针对注册会计师如何根据相关事项的性质及影响的重大性和广泛性确定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类型,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对如何理解“重大”和“具有广泛性”的含义和判断标准,以及如何区分“存在重大错报”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一实务难点作出具体指导。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注册会计师如何考虑导致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和审计意见的影响作出指导。
http://www.cicpa.org.cn/news/202101/t20210107_53272.html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统筹做好近期行业疫情防控和业务工作的提示
2021年1月29日,北注协、北评协发布关于统筹做好近期行业疫情防控和业务工作的提示。提示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统筹疫情防控和业务开展。北注协、北评协结合当前疫情防控现实情况,专门设立了法律服务咨询热线。并在本提示后附上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执行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0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北京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行业复工防疫工作指引》、《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2号—采用远程审计方式的特别考虑》。
http://www.bicpa.org.cn/dtzj/zxgg/B16118907650192.html
——北注协发布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英文参考文本
2021年1月12日,北注协发布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英文参考文本。
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英文参考文本
http://www.bicpa.org.cn/zyfwz/zyfw/zzyzd/sj/B161041430651726.html
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英文参考文本
http://www.bicpa.org.cn/zyfwz/zyfw/zzyzd/sj/B161041398320225.html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发布专家提示[2020]第7号至第11号
2021年1月8日,北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发布《专家提示[2020]第9号——国有境外资产检查》、《专家提示[2020]第10号——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共享咨询的提示》和《专家提示[2020]第11号——上市公司重组需关注事项》。
2020年12月23日,北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发布《专家提示〔2020〕第8号——对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收入贡献的有限保证鉴证》。
2020年12月9日,北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发布《专家提示[2020]第7号——穿透检查在防范财务舞弊中的适当应用》。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7号——穿透检查在防范财务舞弊中的适当应用
http://www.bicpa.org.cn/dtzj/zxgg/B16074931343122.html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8号——对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收入贡献的有限保证鉴证
http://www.bicpa.org.cn/dtzj/zxgg/B16086943008772.html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9号——国有境外资产检查
http://www.bicpa.org.cn/zyfwz/zyfw/zzyzd/sj/B161008680455022.html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10号——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共享咨询的提示
http://www.bicpa.org.cn/zyfwz/zyfw/zzyzd/sj/B161008710116923.html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11号——上市公司重组需关注事项
http://www.bicpa.org.cn/zyfwz/zyfw/zzyzd/sj/B161008733575724.html
——中评协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1号——商誉减值测试评估》及《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2号——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率的测算》
2020年12月30日,中评协发布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2号——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率的测算》的通知。
2020年12月29日,中评协发布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1号——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的通知。
国际
——FRC和IESBA就疫情下政府背景的商业支持计划对职业道德和审计的影响联合颁布刊物
1月26日,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FRC)和国际会计师道德准则委员会(IESBA)联合颁布刊物《疫情下政府背景的商业支持计划对职业道德和审计的影响》,向帮助疫情影响下的企业申请相关补助和财务支持资金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对相关财务资料提供独立鉴证服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指引,分别就相关补助和财务支持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相关的审计工作进行提示。
https://www.ethicsboard.org/news-events/2021-01/uk-frc-iesba-jointly-issue-staff-guidance-highlight-ethical-and-auditing-implications-arising
——IESBA发布指引强调相关复核人员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的重要性
2021年1月14日,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IESBA)发布了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包括国际独立性标准)中关于应对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和其他适当复核人员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产生的不利影响相关规定的修订稿。本次修订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发布的《国际质量管理准则第2号——项目质量复核》(ISQM 2)相一致,该修订稿于2020年12月定稿,将于2022年12月起施行。
本次修订旨在与ISQM 2中有关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规定保持一致,强调客观公正原则的重要性。其中,该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阐述了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时,应当识别、评价和应对其可能对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是明确地支持了ISQM
2中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规定,某人员在担任项目合伙人之后,在担任同一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之前,应当有至少2年的冷却期,作为任职资质条件。
三是强调了ISQM 2中的冷却期要求服务于双重目标,即要求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以及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本指引也适用于委派某人员作为已执行业务的适当复核人员的情况,作为应对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的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
国内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2021年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将《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下称目录)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并明确:在执行过程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可由海南省税务等部门提请海南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意见;关于离岸新型国际贸易的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
目录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执行。
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后续将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修订。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1年1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号),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38号令公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相关执行口径、新旧政策衔接等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2021年1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21年1月1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号),对《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第二条进行了修订;并规定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http://czt.jiangsu.gov.cn/art/2021/2/2/art_77314_9662183.html
——财政部发布《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明确:
1、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
2、优化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将民航发展基金重点投向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公共领域,逐步退出竞争性和市场化特征明显的领域;将航空物流体系建设纳入民航发展基金补助范围;不再对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和运营予以补贴。
3、优化旅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项目、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纳入旅游发展基金补助范围。
4、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2020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1、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调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申报表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2020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公告了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共120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2020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2020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2020年1月1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执行以下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http://czj.beijing.gov.cn/zwxx/tztg/202102/t20210203_2252285.html
国际
——卢森堡明确ATAD利息扣除限制规定的适用问题
根据《欧盟反避税指令2016/1164》的要求,卢森堡在其国内法中引入利息扣除限制规定并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此规定,净利息(即利息收入减去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为以下两者中的金额较高者: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的30%,或者300万欧元的限额。
对此,2021年1月8日,卢森堡根据《卢森堡所得税法》(ITL)第168条利息费用扣除限制规定,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和澄清:
1、纳税人的借款费用包括各种形式债务的利息支出、经济上等同于利息的其他成本以及与筹资有关的费用。
2、在确定扣除限额时,仅考虑允许税前扣除的借款费用。
税前可扣除的借款费用包括完全是由纳税人产生的成本(ITL第45条)或为获取、担保和保有收入而直接产生的成本(ITL第105条),并且原则上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这些成本受利息费用扣除限制规定的影响,很有可能无法(或部分)扣除。
——美国财政部预先发布企业利息扣除限制的最终规定
美国财政部预先发布一项最终规定(TD 9943),对《国内收入法典》(IRC)第163(j)节企业利息扣除限制规定提供指引。该指引反映了于2017年12月22日颁布的《减税与就业法案》(TCJA)以及2020年3月27日实施的《新冠病毒救助、减免与经济安全法案》(CARES 法案)所作出的修订。
最终规定探讨了合伙企业、S型企业(穿透实体)、受监管的投资公司(RICs,如共同基金)和受控外国公司(CFCs)适用企业利息扣除限制规定的问题。并对不动产开发、不动产重新开发以及辛迪加的定义提供了相关指引。
国内
——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21年1月29日,证监会通报2020年证监稽查20期典型违法案例,分别是:康得新财务造假案、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獐子岛财务造假案、辅仁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凯迪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东方金钰财务造假案、雅本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长园集团财务造假案、中健网农财务造假案、史一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富贵鸟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兴华所未勤勉尽责案、大华所未勤勉尽责案、恒泰证券出借客户账户案、汪耀元等人内幕交易案、张秋菊等11人内幕交易案、吴联模操纵市场案、远大石化跨市场操纵期货合约案、赵艰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刑事追责案和永安信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案。
——证监会就《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全国股转公司就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1月2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一是主动终止挂牌方面,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只要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就异议股东保护作出合理安排,均可以申请终止挂牌,由全国股转公司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二是强制终止挂牌方面,明确由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细则,从财务真实性、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合法合规性、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明确强制终止挂牌情形,强化风险提示,承担对强制终止挂牌的审查责任。三是后续监管方面,明确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终止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终止挂牌后进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终止挂牌专区转让,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的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等事项自律管理。
同日,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发布【第4号公告】《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
2021年1月29日,证监会发布【第4号公告】《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检查规定》规范了首发企业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标准、流程以及后续处理工作,明确了检查涉及单位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压实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并加强了对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规定》共二十三条,对现场检查适用范围、检查对象、检查程序、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101/t20210129_391603.htm
——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
2021年1月22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本指引仅针对运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和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测算折现率涉及的参数确定,具体包括无风险利率、市场风险溢价、贝塔系数、资本结构、特定风险报酬率、债权期望报酬率等。采用风险累加等其他方法测算折现率时可以参照本指引。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tzl/jggzsyzy/202101/t20210122_391113.html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2021年1月18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指引》共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在产品注册环节,强化管理人专业胜任能力和指数质量要求。二是在产品持续运作环节,聚焦投资者保护与风险防控,强化产品规范运作。三是加强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协同,提高监管有效性。
——证监会集中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
2021年1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对5项规章、12项规范性文件、21项其他制度文件进行集中“打包”修改、废止,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法规体系。
——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配套业务规则
2021年1月29日,上交所制定发布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三项主要业务规则,分别是《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以下简称《审核关注事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本次发布的三项规则主要明确了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业务流程、审查标准和发售流程,对市场参与主体有较强的规范和指导意义。其中,《业务办法》主要对上市审核、发售、交易、收购及信息披露等业务全流程进行规范,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申请文件要求、优化交易机制、完善项目收购及权益变动的相关要求。《审核关注事项》主要对审核关注事项及要点进行说明,明确申请条件和标准,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项目合规、现金流、运营年限等相关要求。《发售业务指引》主要对发行询价、定价、配售等事项进行规范,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扩募方式、网下投资者的合格条件等相关规定。三项业务规则发布后,上交所将同步做好规则解读、宣传、培训和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并在上交所官网上线“基础设施REITs专栏”,方便市场参与者了解熟悉规则要求,确保基础设施公募REITs规则平稳落地实施。
同日,深交所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配套业务规则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
——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指数基金开发相关指引
2021年1月22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上交所此次起草的《指数基金开发》,是结合上位法要求,进一步明确ETF等上市指数基金的具体监管要求。一是明确《指数基金开发》的适用范围为指数基金。二是规定新开发指数基金标的指数质量的具体指标。三是明确指数基金开发程序。四是要求指数基金在上市前完成建仓,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约定,体现指数基金跟踪指数的基本特征。
同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开发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2021年1月14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通知从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并购重组持续信息披露、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相关事项等7个方面提出了年报重点工作要求。2021年1月15日,深交所也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并附上了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格式、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表格式、违规担保解除情况表格式、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格式以及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格式等5个附件。
——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整合、汇总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二十八号)后,重新编号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于2021年1月11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本次整合对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二十八号)中的房地产(第二号)、煤炭(第三号)、电力(第四号)、零售(第五号)、汽车制造(第六号)、医药制造(第七号)、钢铁(第九号)、建筑(第十号)、光伏(第十一号)、服装(第十二号)、新闻出版(第十三号)、酒制造(第十四号)、化工(第十八号)、食品制造(第二十四号)、家具制造(第二十七号)、有色金属(第二十八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共16项)进行了修订;保留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的相关内容,删除了其余11项。
2021年1月7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4号——上市公司从事通信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5号——上市公司从事网络安全相关业务》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月6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4号——上市公司从事食品及酒制造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5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力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6号——上市公司从事汽车制造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7号——上市公司从事纺织服装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8号——上市公司从事化工行业相关业务》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main/listing/stock/c/c_20210111_5299949.shtml
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4号——上市公司从事通信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5号——上市公司从事网络安全相关业务》的通知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10108_584158.html
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4号——上市公司从事食品及酒制造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5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力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6号——上市公司从事汽车制造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7号——上市公司从事纺织服装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8号——上市公司从事化工行业相关业务》的通知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10106_584135.html
——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于2021年1月8日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2019年6月14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14号—挂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公告》的通知
2021年1月8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14号—挂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公告》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neeq.com.cn/important_news/200009601.html
——北京证监局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2021年第1期,总第39期)
2021年2月4日,北京证监局发布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2021年第1期,总第39期),本期通讯内容包括:法规动态、新《证券法》及配套规则系列专题、监管动态、警钟长鸣、风险提示以及行业交流。其中监管动态包括《关于做好北京辖区资本市场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等内容。
http://www.csrc.gov.cn/pub/beijing/gzdt/202102/t20210204_392162.htm
——深圳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2021年1月2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1、强化质量管理,提升执业水平;2、加强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审计;3、关注退市风险公司的财务处理合规性;4、关注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会计处理;5、加强重点领域的审计工作;6、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并充分披露审计事项;7、加强新三板挂牌公司年报审计工作;8、关注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执行。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ofsz/tzgg/202101/t20210127_391362.htm
——香港交易所发布《离岸中资国有发行人的信用事件与市场化的信用风险评估》
最近离岸市场的中资债券违约个案打破了市场就相关违约会得到中国政府与境内母公司支持的预期。1月19日香港交易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办公室发布研究报告,报告指出市场开始为中资国有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建立更合理的定价机制,并更加注重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
报告提到,虽然目前离岸中资债券的违约情况不算频繁,但不同性质的信用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市场在评估信用风险时不应只专注于不同增信工具的合约责任,还要进一步了解发行人与其境内母公司之间的业务和经济关系。事实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可能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为其控股公司提供不同程度的支持。实际支持的程度或因不同地区和行业而有重大差异,特别是当预算范围以外的债务与地方经济息息相关时尤其显着。
国际
——美国证监会公布新增未注册的揽客实体
1月2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已更新《公众警告:未注册的揽客实体清单》(“PAUSE清单”),新增28家揽客实体,3家假冒事务所及6家虚假监管机构。美国证券法规规定,招揽投资者的实体(或券商、机构等)需要在SEC备案并满足一些最低的财务记录和披露要求。SEC工作人员将最近在公众投诉、推介等渠道发现的那些地址、关联方、注册信息等不正确的揽客实体,套用注册信息的假冒事务所,以及宣称是政府关联机构的虚假监管机构加入PAUSE清单,以提示投资人(特别是境外投资人)防范可能的欺诈和骗局。
https://www.sec.gov/news/press-release/2021-12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年11月20日,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中央企业要切实履行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主体责任,将实际控制企业纳入管理范围;中央企业要严格境外产权登记管理;中央企业要加强对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持续动态管控;中央企业要加强境外资产评估管理,规范中介机构选聘工作,条件允许的依法选用境内评估机构等九个要求。
http://www.sasac.gov.cn/n2588030/n2588944/c16582315/content.html
来源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