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增值税优惠政策暖风频吹
2019年伊始,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陆续出台,主要包括明确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等若干免税政策和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等。我们期待通过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和落实,可以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资金成本,助力企业“轻装上阵”。
明确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
1.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019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其中,以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尤为引人关注。近年来,一些集团企业出于借贷主体资格限制、降低资金成本等原因,在集团内设立资金池进行内部拆借,同时存在收取利息和不收利息两种处理。若以无偿借贷方式进行集团内资金拆借,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属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作视同销售服务处理,缴纳增值税。在20号文出台后,按照20号文及36号文的相关规定,集团内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资金借贷,可能存在以下处理方式:
其中,与36号文中“统借统还”的免税规定相比,20号文针对企业集团内部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其适用的重点在于
“企业集团”的范围的判定。一般认为,对于相关主体是否属于企业集团可以参照主管部门的管理标准,即以核准登记或公示结果作为依据。2018年8月31日以前,符合规定的企业集团可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获取《企业集团登记证》,以此证明企业集团身份。自2018年9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同时放宽名称使用条件,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由于“统借统还”免税规定与上述企业集团内部资金无偿借贷行为的适用优惠政策主体都限定为“企业集团”,因此,20号文乃至“统借统还”口径下的“企业集团”应如何判定,仍需观察实践中的口径。
此外在实践中,存在虽然属于同一企业集团,但无法获取《企业集团登记证》或做到企业集团信息公示的情况。例如,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有若干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可能无法取得核准登记或进行集团信息公示。在有合理理由无法取得核准登记或进行集团信息公示的情况下,企业应积极与主管部门机关对于企业集团范围的解释进行充分沟通以便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同时,20号文只明确了增值税的免税处理,企业在实践过程中还需注意该项集团企业间的无偿借贷服务须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下的独立交易原则,不会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以避免会被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交易做出特别纳税调整。企业也应留意该项政策的有效期仅到2020年12月31日,在实务中应确保该项集团内无偿借贷行为发生时间在免征期内。
2. 明确养老服务、医疗服务和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政策
20号公告还明确了养老服务、医疗服务以及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政策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 养老服务:根据36号文附件3的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由于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起,民政部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行政许可,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因此20号文扩大了可享受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养老机构范围包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 医疗服务:按照36号文附件3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且明确了可享受政策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指导价格为就医者提供的列名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20号文将可以享受政策的医疗服务范围扩大到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指导价格提供的列名服务。该条款解决了之前医疗机构之间互派医生提供列名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之间结算的服务费不能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 保险服务:按照36号文附件3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20号文中明确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也可以适用该免税政策。同时,由于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曾经采取列入名单免征营业税的方式,20号文强调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范围既包括列入名单的保险产品,也包括未列入名单、但符合条件办理备案手续的保险产品。
3. 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 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6号),自2019年2月1日起,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南通综合保税区等24个综合保税区。结合之前的《
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65号)、《
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5号),目前纳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区域已经达到48个。
在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试点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出口退税政策。这一规定可以解决营改增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大量接受境内提供的应税服务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或退税,相应的增值税转增企业成本的问题。同时,试点企业进口的设备或货物等仍然可以适用保税政策。上述一系列文件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有需求的企业来讲是重大利好,如果企业所属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未纳入试点范围,可以通过向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政府申请的方式,提请国家层面发文将所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纳入试点范围,再申请成为试点一般纳税人,以享受国家的政策红利。
近年来国家一直致力减税降负,并通过“放管服”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为小微企业减负松绑,同时出台各项措施,惠及社会各行业及类型的企业,回应了社会的多方面需求。我们相信在未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会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出多项财税政策,激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动能,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普华永道中国间接税服务团队将会继续跟进并适时为您分享我们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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