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试点 政策落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助力 北京两区建设

摘要


    2020
8 28 日,国务院批准了《 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国函[2020]123 1,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在财税政策方面,《工作方案》提出了将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示范区特定区域开展技术转让所得税试点、简化部分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以及研究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实施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支持北京打造全国服务业开放发展、创新发展的国家级示范区。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 2,以下简称“61 号文”)和《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 3,以下简称“63 号文”),标志着技术转让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正式落地示范区。
   
   
在本期《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将对 61 号文和63 号文的政策内容进行梳理,分析其对示范区内企业的潜在影响,并分享我们的观察和建议。
   
   

详细内容


   
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试点政策61 号文自 2020 1 1 日起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https://cicpa.wkinfo.com.cn/UpdateFiles/particle/20210223joy001.png
   
   

普华永道观察


   
与现行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是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2号)相比,61号文将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由 500 万元大幅提高至 2000 万元。与此同时,在适用条件及相关规定上也有不同程度的放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适用优惠政策的转让技术许可使用权的期限从5 年放宽至 3 年;
   
• 突破现行政策对关联方之间技术转让所得适用优惠政策的限制,居民企业从 100%持股的关联方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试点政策


    63
号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https://cicpa.wkinfo.com.cn/UpdateFiles/particle/20210223joy002.png
   

普华永道观察


    1. 63
号文适用范围包括示范区全部现有园区
   
   
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网站 5 介绍,目前示范区“一区多园”,包括海淀园、昌平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房山园、通州园、东城园、西城园、朝阳园、丰台园、石景山园、门头沟园、平谷园、怀柔园、密云园、延庆园等 16 个园区,63号文在 16 个园区内均可适用。这与前述61 号文在示范区内特定 6个园区有限适用有所区别。
   
    2.
对个人股东的税负水平的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股东从被投资的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免税。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东从被投资的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缴纳 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就股息红利直接和间接承担的税负比较高。63 号文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可以间接减少个人股东的税负。然而,该企业所得税免征额是否全部由个人股东享受,还要取决于股东之间的约定。
   
   
我们通过以下示例简要分析现行所得税政策下及适用 63 号文两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形,对公司型创投企业个人和居民企业股东实际税负的影响。该税负测算基于以下假设条件:
   
   
 创投企业本年度取得符合 63 号文规定的股权转让所得为 1000 万元(情形一中转让的股权持股时间超过 3 年,情形二中的持股时间超过 5 年),其他应税所得为 500 万元,无免税所得,即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1500 万元;
   
   
 企业的股权结构为个人股东持股60%,居民企业股东持股 40%。企业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
   
    https://cicpa.wkinfo.com.cn/UpdateFiles/particle/20210223joy003.png
   
   
由以上示例可以看出,公司型创投企业获利退出被投资企业时,如果可以享受 63 号文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将在不同程度上降低创投企业个人股东以股息分配形式取得的投资收益的实际税负。但个人股东的实际税负水平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包括当年创投企业转让股权的持股时间、符合持股时间要求的股权转让所得在全部股权转让所得中的占比、年末个人股东的持股比例、创投企业个人股东与居民企业股东间的利润分配安排等。建议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自身的股东结构和投资战略等因素,分析63号文对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的税负影响,在商业安排可行的前提下最优化地适用 63号文的优惠政策。
     

注意要点


   
此前,以个人为主要投资人的创投企业通常倾向于选择设立合伙型创投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合伙型创投企业,其个人合伙人还可以选择适用财税[2019]8 号文 6 规定的“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计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63 号文虽然是针对公司型创投企业层面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但有助于降低公司型创投企业个人股东的税负水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个人投资人在选择创投企业组织形式(即合伙型或公司型)时针对个人税负的顾虑。
   
   
另外,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和合伙型创投企业还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7)规定,其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减公司型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合伙型创投企业合伙人(包括企业和个人)分得的所得。
   
   
投资人在评估创投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税负影响时,应对上述各类政策加以综合考量。从投资人的角度,合伙型创投企业与公司型创投企业除了实际税负等税收方面的差异,还在企业治理与管理等方面有所不同。在设立创投企业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组织形式对其整体税负水平及企业运营发展的影响。
     

注释


    1.
《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9/07/content_5541291.htm
    2.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
    http://czj.beijing.gov.cn/zwxx/tztg/202102/t20210201_2249993.html
    3.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
    http://czj.beijing.gov.cn/zwxx/tztg/202102/t20210203_2252285.html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56/201101/c1187613/content.html
    5.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网站:http://zgcgw.beijing.gov.cn/zgc/gywm/index.html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详细内容请参见
   
《中国税务/商务新知》2019年第 5期。
    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5386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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