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税收优惠问答(第十二期)要点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二期)有几个要点值得关注,简要解析如下:
“3.我公司是客运企业,享受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我公司开出的免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客户是否可以抵扣?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若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暂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你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发票上不显示税额,下环节不能据此抵扣进项。”
总局紧扣39号规定的核心,“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免税的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不显示税额,不得据此抵扣。
但是,综合前期答复:纳税人1月份已经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能还包含2月份的,票面显示是正常税率或征收率以及税额的,纳税人对此类发票无需冲红或者作废重开,可正常享受免税。
所以,仅以票面来确定是否予以抵扣,仍是有漏洞,只是权宜之策。但是,也无法确认销售服务方是否开具了带税率、税额的普票却享受了免税。
”6.由于疫情原因,继续教育成人高考学历教育,本来今年4月毕业,现在只能7月毕业了,这种情况5到7月还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扣除终止时间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学历教育截止时间确定。”
这个答复显失严谨。
应解答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按照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学历教育截止时间确定。
而解答为“扣除终止时间”,明显造成歧义,未考虑最长扣除期限的限制问题。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9.企业为湖北员工在湖北做核酸检测费用进行报销,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门诊收费票据,票据有财政部监制章,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明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代表不计入职工福利费。
虽然发生职工福利费的支出,是限额税前扣除,其支出凭证、支出内容也是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的,也是一种税前扣除。
因此,此解答不表示可以不计入职工福利费,更不表示可以在福利费之外的成本费用中直接作税前扣除。
2、按国税函[2009]3号规定,应属于职工福利费中可列支的职工卫生保健的内容。直接据实报销,也是发放补贴的一种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假设总局解答的意思表达的就是可以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直接税前扣除,而不作为职工福利费的列支。
则:组织职工去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费,第三方机构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应予以作进项税额抵扣。
来源于:罗老师